近年,哈埠每年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千万平方米递增。如何让这些房子符合“百年大计”标准?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》的颁布和即将实施,将打开这个问号。
明确保修年限——
房屋质保更清晰
据了解,《办法》中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期限。其中,屋面防水工程,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;供热、供冷系统工程,为两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设备安装工程,为两年;装饰装修工程,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、起鼓和脱落,墙内表面潮湿霉变,油漆、涂料脱皮,台阶、排水坡断裂、沉陷,室内地面空鼓、起砂和开裂,门窗变形、透气,阳台、窗台漏水,为2年;
按照《办法》规定,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房屋质量投诉——
15日内获得保修
《办法》规定,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,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,建设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。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,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。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,应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,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,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,达成保修协议,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。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,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,并予以抢修。
履行保修义务——
参建各方均有责任
按照《办法》规定,参与建设建筑物的各方主体都有义务对建筑进行保修,不得推脱责任。即使是建设单位分立、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,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也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。
《办法》规定,建筑工程在规定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,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,并承担维修费用;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,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。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、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,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。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,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。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,弄虚作假,降低工程质量,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,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。
建筑质量保证金——
为房产维修上保险
《办法》规定,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%预留;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2%预留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,施工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,按标准存入,建设单位也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,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。
在质量保修期内,工程出现质量缺陷,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,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,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,所发生的维修费用,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。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,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,所发生的维修费用,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。
按规定,质量保修期满,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,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;工程出现质量缺陷,施工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,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。
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,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,由市、县(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